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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繼承大陸地區房屋,應併入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
國人常有在大陸地區置產,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之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死亡時, 於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繼承人若因疏忽致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被繼承人遺留大陸地區動產及不動產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詳情請參考簡報內容及案例的說明。
資料來源:國稅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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