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家族成員投資型保單保費,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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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個人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家族成員投資型保單保費,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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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投資取得之營利所得,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申報;如無償為子女購買國內外幣投資型保單,也要記得申報贈與稅。

說明:
1.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如有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辦理申報。

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用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果用境外金融帳戶資金替子女繳納國內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也需申報繳納贈與稅。

特別注意:如果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國稅局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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