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 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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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遺產稅申報 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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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好多跟遺產稅申報相關的案例,今天來了解一下身心障礙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父母及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該等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稅,每人可再列報身心障礙者扣除額新臺幣618萬元。

特別留意:如果被繼承人本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並不適用之。

申報身心障礙者扣除額,可以檢附足資證明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該等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等),供國稅局核認。

還有一點須注意: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雖符合前揭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其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則不能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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