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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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受贈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受贈人要補繳贈與稅嗎?

國稅局這麼說: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但遇到以下兩種情形,稽徵機關會將該農業用地以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併入原贈與年度之贈與總額,減除原贈與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適用稅率,重新核算補徵贈與稅額。

1.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2.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所有權出售移轉,因土地移轉予他人,原所有權人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 2022.08.22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41fcedf0d3e4f9dbb8ebd2d8ddb5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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