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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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13年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113年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您在去年(113年)有出售豪宅嗎? 您了解這筆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在今年5月要如何報稅嗎?

財政部賦稅署02/19日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針對個人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房屋,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門檻者(即豪宅)定義,予以擴大。

個人出售下列高價房屋者,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X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X百分之二十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換言之為財產交易是出售價格X房地比X20%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
價35萬元以上。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