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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房地合一大放寬! 股權交易認定更合理, 減輕納稅人負擔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進行調整,進一步兼顧租稅公平與納稅義務人權益。
本次修正主要有兩大重點,對於涉及公司股權移轉、家族企業傳承及資產規劃者具有重要影響。
一、股權價值認定方式更合理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當個人或營利事業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權,且該公司股權價值超過50%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時,該股權交易將被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過去計算房地價值占比時,分母多以公司淨值作為基礎。
本次修正後,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公司全部資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則可改採「全部資產時價總額」計算,使房地價值占比更符合企業實際資產結構。
二、舊股權及舊制房地可按比例排除
考量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規定自1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而房地合一稅原則上僅適用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
因此本次修正明定:
當股東出售110年6月30日前取得之舊股權時,其交易所得中,若對應到公司持有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部分,可依比例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換言之,符合條件者並非全部交易所得都須納入房地合一稅計算,而是僅就應適用部分課稅。
特別提醒 :
本次修正屬有利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包括:
✔ 可採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
✔ 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比例排除適用
✔ 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對於家族企業股權移轉、不動產控股公司股權交易、傳承規劃等案件,均可能產生實質節稅效果。
建議於股權移轉前,先進行完整稅務評估,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