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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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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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仍應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親屬,才可適用前項免稅規定,且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時,需檢附: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 2.土地登記謄本,供稽徵機關認定。

詳情請看圖片中之案例說明。

資料來源:國稅局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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