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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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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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複習遺產稅法中,有關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其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臺幣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免徵遺產稅。

所謂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是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

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即可列報扣除額。但如遺產係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若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得認列扣除額者拋棄繼承權,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不能扣除。

或許有人覺得稅法不繼更新,上稅務課程沒有用處,但小編覺得基本原理不會改變,學會了基本功,只要能時時留意各項法條的更新,人人都能成為 #稅務高手。

資料來源:國稅局 2022.11.09